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