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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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