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