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