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