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