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