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