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一、

十一、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後,由於災害、疾病等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難,自己無力解决,或者由於年老體弱,無依無靠,生產所得不能維持生活的時候,可經鄉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