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九、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九、 九、 對參加機關、團體、事業部門和工礦、企業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在確定工資的時候,應當適當照顧他們的革命資歷;工礦、企業單位並應當將他們的軍齡計算爲本工礦、企業的工齡。參加上述各項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退職的時候,應自重新參加工作的時候起,計算退職補助金。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