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五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五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自本年度举行律师资格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并于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评卷单位负责销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