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