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