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