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