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