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