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