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律师进行表彰。

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