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