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