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