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