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