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