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