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申请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