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