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停业整顿; 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