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