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