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