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10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10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