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