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