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