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传递违禁物品;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传递违禁物品;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