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法律意见书收件人为法律意见书的委托人。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