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八条 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