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