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五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主要股东外其他股东、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