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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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