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一章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