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三条 对参会人员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为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