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对召集人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