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七章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