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八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间的安排,是否承诺用自有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