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