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