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