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