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